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为非营利团体,定名为“澳门紫砂文化促进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存续期限不设限制。
“澳门紫砂(紫泥)文化促进会”,英文名称“MACAO ZISHA (PURPLE CLAY)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本协会的会徽为:
第二条 会址
一、澳门南湾大马路619号时代商业中心5楼E室;
二、本会可通过会员大会决议更换会址。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为非营利团体,秉持爱国爱澳理念,拥护基本法、拥护祖国统一,立足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会员不限国籍。致力于组织会员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普及、推广紫砂、茶道等中国传统文化,并以此为桥梁,为会员寻找境内外投资、经贸合作机会。
本会以“研究、普及紫砂文化”为宗旨,促进紫砂文化在港澳台、中国乃至东亚文化圈、世界其他文明区域的传播,弘扬民族文化,让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辉煌。
第四条 活动范围
一、组织紫砂等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研究;
二、组织并参与紫砂等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三、组织并参与紫砂等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相关培训活动;
四、为会员交流合作搭建渠道;为会员创造投资、经贸合作机会;为会员投资、经贸项目落地提供帮助。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本会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一、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若成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必须在会员大会中进行补选;上述成员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或被罢免;
二、本会将邀请一些国际、国内或对本澳作出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海外顾问及艺术顾问等职务。
第六条 最高权力机关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二、会员大会主席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一名。任期届满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常规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议。大会召集须至少提前八日以挂号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召集通知中应明确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若至召集时间,出席的有投票权会员不足半数,则不得作出任何决议。半小时后,无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少,均可召开会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或应不少于全体会员三分之一者以正当理由提出书面申请时,须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决议方式,适用本章程第八条的规定。
第九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总人数必须为单数,对会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总人数必须至少为三人及以上的单数。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确保执行本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批会员入会或开除会籍事宜;
五、决定会内主要工作人员的聘任事宜;;
六、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或小组;
七、安排并协助召开会员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及监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通过,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总人数必须至少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的运作;
二、审查本会的财产;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监事会报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
一、本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 会员资格:
1. 团体会员:从事或热爱紫砂文化的团体或组织;
2. 个人会员:凡从事或热爱紫砂文化的,均可加入本会。
三、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本会将发出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入会会费后,方可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四、会费金额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会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并服从权力机关的决议;
二、加入满三个月的会员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所有会员均可参与并享有本会组织及举办的活动和福利;
四、缴纳由理事会制定的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权益
一、可获赠本会提供的原矿紫砂壶一把,且在这一周年内可多次更换。
二、为会员提供紫砂器鉴定服务,并出具鉴定证书。随着本会能力的提升,逐步开展其他艺术门类的鉴定服务。
三、支持会员间紫砂藏品的交流,若藏品通过本会鉴定,本会可提供背书证明。
四、通过网络直播、小型聚会等各种形式,适时邀请大师为会员普及、交流紫砂文化及基础知识。
五、通过举办展会、独立介绍等多种形式,为会员介绍、推荐有潜力的年轻艺术家,并提供信用背书。
六、依托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为会员搭建文化艺术、投资经贸的交流平台。
七、适时举办展销会、业务推广会;团体会员可在本会网站上发布供需信息。
八、其他类型资源整合。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注销
若会员触犯以下条例,理事会在听取该会员的书面或口头陈述后,有权决议注销其会籍:
一、凡做出有损本会声誉之事;
二、以本会名义从事一些非法活动;
三、不服从本会权力机关通过的决议;
四、拖延三个月拒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
五、触犯澳门本地法律并被定罪。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经费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符合本会宗旨的公共或私人赞助及捐赠;
三、历年累积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会员大会所有;
二、本章程的修改须获得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四分之三或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解散本会的决议,须获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
三、凡本章程未有明确规定之处,均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处理。
附件:澳门紫砂文化促进会
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章程;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会务方针;解散法人组织。
理事会:
行政管理机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管理法人及日常会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批会员入会及除名事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会长/副会长:
会长全面负责协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并协调各部门。
监事会:
监察机构。监察理事会的运作及财政收支情况;核查账目;就理事会年度报告提出意见;
会长/副会长: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会长和副会长通常担任会员大会主席团成员,负责领导最高权力机构。
秘书处:
负责协会日常运营、日常文秘、档案管理、会议组织、财务管理(需进行收支说明)、文书起草等内部事务工作。
学术部:
负责紫砂文化的历史与理论研究、学术活动组织、社团刊物编辑及学术内容普及工作。负责深入研究紫砂文化的历史演变,探寻紫砂文化的内涵,解析紫砂文化自明清以来在各个历史阶段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象征作用,形成完整的理论框架,作为对外文化交流的学术基础。
会员部:
负责会员招募与沟通,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文化培训和技艺指导活动。
文化交流部:
负责组织研讨会、艺术展等各类形式的交流活动,并配合秘书处做好本协会的对外宣传与公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