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澳門紫砂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 ÇÃO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
澳門紫砂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紫砂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A ZISHA (ARGILA ROX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O Z I S H A ( P U R P L E C L A Y ) C U L T U R A L P R O M O T I O N ASSOCIATION” 。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為:研究、普及紫砂文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構築對外交流平台。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5樓E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以上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
第九條
大會之召集及決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二、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三、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四、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得由會長發出聘書,邀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人數若干,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之發展;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第四章財務收入
第十四條經費及財政
本會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 、會員之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